第十八条

有效

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按行政村、社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少数居住分散的山区自然村,在其人口接近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