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评估、评价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评估、评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暂停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两年;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禁止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

(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