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特种设备许可、登记、作业人员证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