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罚款。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