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