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