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科学素养、高水平战略和创新意识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给予褒扬激励,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