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