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创新,按照下列要求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保障体系:

(一)设立科创基金,重点投向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担当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积分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关联贷款等创新金融服务;

(三)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的保费补助和代偿风险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