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人员书面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企业以分红、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与企业科技人才分享创新收益。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