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人员书面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以分红、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与企业科技人才分享创新收益。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