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密度、新产品产值率等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领军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