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未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合法资质的;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运价规则的;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