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通过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和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培训、辞退挂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