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区(县)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