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客运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使用符合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票;(二)按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巡游车顶灯、运营状态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喷涂巡游车经营者名称以及张贴统一标价签和经营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三)保持计程计价设备完好,按规定进行检定;(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