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