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