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征地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制定搬迁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接受搬迁困难补助人员名单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