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或有特殊情形的补偿,由征地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公开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