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