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留用地安置方式、选址位置和面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