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土地征收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