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