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