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改建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