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相对集中的区域等。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