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相对集中的区域等。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