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宗教、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