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管理;没有使用人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