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