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用水应当计量,并安装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用水计量设施。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城镇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