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