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

(五)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

(六)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决定其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