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汽车号牌或者其他营运信息;

(三)主要事实和诉求。

投诉人未如实提供前款内容的,按无效投诉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