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姓名、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汽车号牌或者其他营运信息;(三)主要事实和诉求。投诉人未如实提供前款内容的,按无效投诉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