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和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