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并定期开展全市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作为调整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