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营运证。
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八年对应的日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