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三条有效投入营运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四)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