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投入营运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限内;

(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