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三条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执业:(一)按照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的;(二)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考核合格的;(三)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