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移送管辖之前,可以先行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