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第一款规定办理。军事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参照第二款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