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者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