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