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