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