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