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气)站、充(换)电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