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