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