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联系方式、警示内容等信息。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