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联系方式、警示内容等信息。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