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