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镇政府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